《民法典》即將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民法典》,是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,首次以“法典”命名的國家法律。其內容涵蓋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各個方面,其中的部分條例與卡車司機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連,正式實施后會對卡車司機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這部法律能給卡友提供什么樣的幫助?這里舉兩個例子,卡友就明白了。
1、托運瞞報案列
卡車司機張三在一次運輸綠通相關貨物時經過某地高速有關部門,經檢查發(fā)現(xiàn)貨物不符合綠通運輸規(guī)定,要補交通行費1000元。
張三當時對此表示疑問,并致電貨主周某,周某表示在原定貨物中又夾帶了幾箱飲用水,沒有及時告知張三。飲用水不屬于綠通范圍,不能免通行費。
按照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“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,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、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,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數量,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。
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,造成承運人損失的,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”因此周某須依法承擔對張三的賠償責任。
2、拖欠運費案列
卡車司機張三運輸了一車木板,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安全到達了目的地。按照約定,貨主周某應先支付運費等費用約30000元,運費結清之后張三按照約定的方式卸貨。
一段時間后,周某并未依照約定向張三支付相應費用,張三決定臨時置留車上的木板,直至周某結清費用后開始卸貨。周某因此與張三發(fā)生矛盾。
按照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、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,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”由于事先并未對貨物是否置留做出約定,因此張三的做法沒有問題。
上面的情形只是卡友們在運輸工作中常見的眾多問題之一,如果遭遇類似情況,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例找出解決辦法,《民法典》實施之后,愿各位卡車司機都能在它的幫助下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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