拖欠運費、壓車在貨運行業(yè)里已經(jīng)見怪不怪,明明是很不合理的行為,但在大家眼里卻又是那么“正常”,無奈又無助。尤其當下行情本身就不好,跑一趟還結(jié)不到運費的話,那真的就是雪上加霜。
遇到這些情況,民法典來了
2021年1月《民法典》正式實施,其中針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的情況,明確規(guī)定承運人可享有貨物留置權。
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六條顯示:【承運人留置權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、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,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也就是說,在正常完成貨物運輸流程后,如果發(fā)貨方或者收貨方不給司機支付相應費用的話,那么司機有權暫時留置貨物。需要注意的是,卡友只能留置貨物,不能私自處理貨物或者損壞貨物,必須保證貨物完好性。
托運人沒如實報備情況 將承擔賠償責任
此外,第八百二十五條顯示:【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】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,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、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,貨物的名稱、性質(zhì)、重量、數(shù)量,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?shù)谋匾闆r。
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,造成承運人損失的,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此外比較常見的還有綠通運輸,卡友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混裝了非綠通產(chǎn)品,從而導致產(chǎn)生高速費用,沒能享受到綠通減免政策。那么按照相關條例來看,因托運人某些原因而造成承運人損失的,應當由發(fā)貨方承擔賠償責任。
驗證碼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