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40號令表示,《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(guī)定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凡是機動車有排放達標等3種行為之一的,生廠商必須召回,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包括在內。
召回條件
1、由于設計、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;
2、由于不符合規(guī)定的環(huán)境保護耐久性要求,導致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;
3、由于設計、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標準或不合理排放。
除此之外,機動車生產者應當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,并承擔機動車消除排放危害的費用。
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機動車,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。一旦出現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后未停止銷售、租賃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等行為的,將會被處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編后語
從《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(guī)定》來看,主要針對的是排放不達標方面,法規(guī)與7月1日起實施,這也與我國國六排放標準的實施同步。對這個《規(guī)定》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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